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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商标因具有“欺骗性”被驳回! “欺骗性”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24-07-28 点击数:2024-07-28

“全天然”“元生肽”“老手艺”……

看到这些商标名称,大家是不是觉得它们成分可靠、品质优良?

事实上,这些听起来很“靠谱”的标志未必靠谱。它们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成分、质量、功能等做出超过其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误导消费者,均因违反商标法“欺骗性”条款,无法获得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违反“欺骗性”条款的规定,就意味着其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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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案件审理中,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通常考虑六大要点:

一是进行客观判断,商标标志本身需具有描述性,并且这种描述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同或不完全相同。

二是需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进行分析和判断,是否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三是要求存在误认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商标实际产生欺骗的结果。

四是以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为判断标准,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相一致。

五是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情形,“欺骗性”条款规制的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不适用于标志仅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情形。

六是“欺骗性”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性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亦无法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乐融在这里提请各位申请人,我们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注意规避,切勿为了宣传使得商标被扣上“欺骗性”的帽子,那就得不偿失了。

 

本文摘选自知产北京,有编辑改动,仅做传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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